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
【注: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本文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宣传口径,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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