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可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可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冀地税函[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认可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函告我局,宁波国税系统自2016年12月26日起,已实现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事项的网上办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简称《意见》),请各单位根据宁波市国税局关于网上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做法,采取查询真伪后,认可资质。现将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26日起,宁波市国税局开具《外管证》事项可网上办理,实现涉税资料的全程电子化和无纸化传递,具体实现方式为:纳税人通过“宁波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办理《外管证》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合同等涉税资料的电子件,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外管证》(样式见附件)通过网络推送给纳税人,并套印税务机关电子章,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宁波市国税局网上开具的《外管证》具有法律效力。各受理纳税人报验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登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网上查询外出经营证明”,录入《外管证》上载明的局轨、字轨、年号、序号(外管证编号)及纳税人识别号查验《外管证》真伪。
三、根据税务总局《意见》有关“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要求,请各单位对宁波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开展外出经营业务时,提供的套印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外管证》予以接受。
同时,《外管证》的样式将随核心征管系统同步更新,不再另行告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到各个基层单位。
(二)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核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网上信息,如发现信息不一致情况,及时反馈上级部门。
附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样式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