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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9号令)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对下列单位的欠税予以公告:(见附件)

  责令以上欠税单位于2014年3月3日前缴纳所欠税款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逾期未缴纳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的,我局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2、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如公告后纳税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嫌疑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并将欠税信息反馈给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金融机构。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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