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纳税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日期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其各项纳税义务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