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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于景德镇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二、本公告所列附征率同样适用于依法领取营业证照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对于外籍人员和未依法领取营业证照从事经营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其他相应项目所得。

  三、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所代开发票的品名或项目,能分别对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税范围的,分别按上述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代开发票的品名或项目属上述项目之外,除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列举和《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景地税发[2007]101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情形的,按本公告所列附征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所投资或合伙的企业财务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经营利润而对投资人、合伙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不适用本公告所列附征率,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仍按照《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5号)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景德镇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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