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25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658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53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7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