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预缴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核定预缴类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预缴工作、完善核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款核定预缴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制定抚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预缴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预缴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
农、林、牧、渔业 4
制造业 5
其中:医药制造 1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10
其中:装卸搬运 8
建筑业 10
其中:装饰 16
房地产业 20
服务业 16
娱乐业 16
其他行业 12
二、企业所得税地税征管户自2013年2月1日起按此公告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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