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赣州华泰源税务师事务所准予从事地税涉税鉴证业务的公告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3号)规定,赣州华泰源税务师事务所于2012年5月17日成立,已在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符合本辖区内从事地税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确定为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准予从事2012年度地税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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