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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2017年第6号)的要求,现就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用时间

  自2018年3月1日起应用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

  时间依据以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即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含)以后的,适用评估系统。

  二、应用范围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

  三、应用对象

  上述六城区范围内的个人存量房租赁行为。

  四、确定计税价格

  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urz德清财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号)有关规定确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租赁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租赁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租赁价格低于存量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存量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五、异议处理机制

  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2018年第3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关于《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防范房产租赁阴阳合同,引导诚信纳税,公平税负,促进我市房地产租赁[刘小康1]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等相关规定,我市现已建成城区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经专家评审会认证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上线运行。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2017年6号)明确,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今后另行公告。经我局与市国税局协商,确定先就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应用时间。即自2018年3月1日起应用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时间依据以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即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含)以后的,适用评估系统。

  (二)明确了应用范围及对象。应用范围仅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六城区范围内的个人存量房租赁行为。

  (三)计税价格确定方法。明确了上述六城区范围内的个人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应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urz德清财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号)有关规定确定。即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租赁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租赁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租赁价格低于存量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存量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四)异议处理机制。即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时,应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2018年第3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告》正式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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