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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赣州市邮政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市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减免赣州市邮政局二○一一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直发〔2013〕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经市局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减免赣州市邮政局及所属各县(市)邮政局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1082541.65元、房产税1089944.9元(具体减免税额见附表)。

附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一览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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