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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



  【注:根据《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加强我市核定预缴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款核定预缴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标准

  序号税目及征收范围核定预缴率(%)

  一 农、林、牧、渔业 0.5

  二 制造业 0.7

  三 批发和零售业 0.7

  四 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装卸搬运 1

  五 销售不动产 5

  其中:个人住房转让(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2

  六 转让无形资产 4

  七 建筑业 2.5

  其中:装饰 4

  八 服务业 3

  九 娱乐业 4

  十 其他行业 2

  二、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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