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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注:根据【注: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附件中的建筑业附征率失效自2014年2月26日起停止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调整制定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一览表》,现予以发布,调整后的附征率及应税所得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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