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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次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门临征收的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并调整。存量房交易中,杂间(储藏室)视同住宅。

二、时间界定: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2014年1月1日前已按核定征收率清算的,仍按原核定征收率完成清算。

三、各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将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一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自行完成土地增值税据实清算。

四、《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赣市地税函〔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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