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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发〔2013〕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基层对相关工作的反映,现就调整优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管理权限

(一)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省级及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其中,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个别地段土地等级或适用税额的调整,由省局委托设区市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单位税额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和确定调整执行的起始时间,报省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对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在减免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纳税款。确因关停、受灾等导致缺少资金无法纳税的,根据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设区市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可暂不缴纳税款、按程序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原则规定当年审批上年度的申请减免税事项。

二、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法定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适用耕地占用税、契税法定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指定审核人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限期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不再层层进行事前审批。对于事实清楚、政策依据充分、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立即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把握有困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上级请示,审核人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45日内办结。

(二)对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以下同)的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以及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法定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后,先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再将申报资料及调查报告传递至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省局审核同意后交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手续。

(三)占用耕地500亩(含5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凡由设区市及县级地税机关办理的,在每季度结束前由设区市局收集相关资料报省局备案。

三、统一相关税种的减免税管理要求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减免申报表,契税减免应备案减免申报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个别地段土地等级或适用税额的调整,应备案调整等级或税额的文件。

(二)各设区市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税种的减免税管理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审批、审核及备案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逐一记载减免税信息,将数据录入系统,省、市局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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