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0日
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征收管理,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纳税:
(一)凡不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经营及出租的房屋、土地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对车辆、船舶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车船税。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向主管机关提出了免税资格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营利性组织,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或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按规定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其行政事业收费及其他各项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有应税收入、应税行为或应税财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第四条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批准成立文件;
(二)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条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自觉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它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六条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原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作封存处理。
第七条 收费单位对收费项目中既有应税项目又有非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收费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全额征收营业税。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管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税务发票的,税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不按期缴纳税款等事项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税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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