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的《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09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赣国税发〔2011〕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3号)、《关于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赣税注字[2014]5号)等精神,经对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查认定,现将2014年度准予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机构名单
1.江西君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宜春市恒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江西省樟树市青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江西惠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江西省丰城市纪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江西宜丰新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江西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江西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江西国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江西鑫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南昌普信和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2.江西省奥铿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3.江西赣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江西智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江西正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江西志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江西大信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8.江西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江西华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江西鑫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江西中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2.新余市广厦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23.江西博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鉴证事项
在我市从事涉税鉴证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业务范围从事鉴证业务。
未经公告且未在我局备案的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我市地税机关不予认可。
(三)权利义务
凡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涉税事项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可在已公布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
(四)工作要求
以上公告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的鉴证报告,否则,将取消其涉税鉴证业务资格并予以相应处罚。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事项的公告》(2013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
2.具体业务项目开展依据
3.2014年宜春涉税中介税务师事务所一览表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5日
附件1.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现有业务的开展和新业务的开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该领域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2011年工作安排,我会在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下发的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结合部分税务专家和资深注册税务师的意见和建议,编制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下发各地试行,以便各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学习使用。
《指导目录》涵盖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以及拟进一步拓展的新业务共计77项。同时对各项具体业务所涉及的依据、内容、报告使用者、委托人、资质、执业准则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内容也逐项列明。
本《指导目录》的试行,是中税协在指导各地规范业务范围和拓展新业务领域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建设工作,必将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注册税务师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涉税专业中介服务的全部业务领域,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社会认知度;为两级协会进一步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空间、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新业务领域提供参考信息和工作思路;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自身业务能力的评估,全面提高相应业务水平,引导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自身定位拓展业务范围;分清业务类别,统一业务分类,为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则体系及进行标准化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全方位地组织行业业务培训,打造行业复合型人才,提升全行业专业能力。
本《指导目录》涵盖的具体业务或收录的文件内容尚不尽完善,希望各地方税协在指导税务师事务所试行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修改补充的意见,并及时上报我会,以便在下年度更新时进行完善。另外,对《指导目录》试行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亦请及时反馈我会。
联系部门:业务援助部 联系人:瞿冰若
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05 传真:010-68414192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
第一部分 涉税鉴证业务(42项)
一、纳税申报类鉴证(10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4项)
1.年终汇算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鉴证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申报鉴证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3项)
5.个人独资企业
6.合伙企业
7.个体工商户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2项)
8.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9.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四)其他纳税申报鉴证(1项)
10.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的鉴证
二、涉税审批(备案)类鉴证(26项)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2项)
11.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鉴证(2项)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备案类)
1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备案类)
(三)企业所得税专项资格认定的鉴证(1项)
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类)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鉴证(18项)
1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备案类)
17.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类)
1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备案类)
19.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类)
2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备案类)
2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类)
22.动漫企业(备案类)
23.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类)
2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备案类)
2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备案类)
2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备案类)
2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备案类)
2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备案类)
29.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类)
3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备案类)
3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备案类)
32.国债利息收入(备案类)
3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备案类)
(五)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或摊销的鉴证(3项)
34.加速折旧(备案类)
35.企事业单位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备案类)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三、其他涉税鉴证(6项)
37.社保审计
38. 涉税司法鉴定
39. 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40. 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4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
第二部分 涉税服务业务(23项)
一、税务咨询类服务(3项)
43.开展税务咨询
44.常年税务顾问
45.税收筹划
二、申报准备类服务(2项)
46.特别纳税调整服务
47.企业重组服务
三、涉税代理类服务(15项)
48.代办税务登记
49.代办纳税申报
50.代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51. 代办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52.代办减、免、退税申报
53.代办建账记账
5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5. 代理增值税 (抵扣联) 发票网上认证
5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7.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58.代开普通发票
59.代办制作涉税文书
60.代售印花税票
61.代办税务行政复议
62.代办税务行政诉讼
四、其他涉税服务(3项)
63.涉税培训
64.协助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65.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部分涉税拓展业务(12项)
一、企业自主委托方式(8项)
66.为开具纳税证明出具纳税审核报告
67.为上市公司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68. 关联申报审核服务
69.同期资料准备
70.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71.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
72.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分析检查
73. 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二、政府集中购买方式(4项)
74.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75.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
76.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分析检查
77.特别纳税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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