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材料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资源税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就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我市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的施工单位耗用的应税建筑材料资源税实行“源泉控管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应税建筑材料”是指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沙、卵石、片石等建筑用应税材料。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开采应税建筑材料的单位是建筑用材料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对纳税人财务健全且能够准确计算建筑材料销售量的,实行查账征收资源税;对财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但能够按其他方法反映开采销售数量的实行查定征收;如无法查账征收又无法查定征收的,按核定方式征收资源税。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规定,及时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资源税的实际缴纳情况据实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纳税人申请开具的资源数量超过其实际或核定数量的应视同未税矿产品,依法征收资源税。
三、收购或使用未缴纳资源税的应税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用材料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收购应税建筑材料时,应当主动向纳税人(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凡纳税人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者销售数量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所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不同工程项目对应的预征率计算应代扣的资源税并按期申报预缴。工程实行分包并能提供分包合同的,应由总、分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分别按照各自实际取得的工程收入按期申报预缴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预征率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不同工程项目的预征率:
1、房屋建造工程,按工程收入(预收帐款)的2‰预征;
2、道路、桥梁、场坪、隧道、坝渠建造工程(含施工现场生产水泥结构件),按工程收入(预收帐款)的3‰预征,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按工程收入(预收帐款)的1.5‰预征;
3、涉及应税建筑材料的装修等其他工程,按工程收入(预收帐款)的1‰预缴。未涉及应税建筑材料的工程作业(如: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等),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调查或根据施工合同认定后可以不代扣代缴资源税。
上述工程收入(预收帐款)是指向建设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预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应预缴的资源税=取得的工程收入(预收帐款)×适用的预征率
五、道路、桥梁、场坪、隧道、坝渠建造工程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由施工单位(扣缴义务人)向建设单位(代征单位)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建设单位(代征单位)核实后报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不代扣建筑材料资源税;如施工单位(扣缴义务人)未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则由建设单位(代征单位)在代扣建筑业营业税时一并代扣建筑材料资源税。
六、对在当期建筑工程施工中购用商品混凝土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不再代扣代缴建筑材料资源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商品混凝土资源税审核时,应先审核商品混凝土施工验收结算单和产品销售发票原件,确认无误后再予以明确。其产品销售发票和验收结算单复印件作为申请免交、抵扣资源税税款的纳税申报凭证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七、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资源税的预缴情况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法是:根据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的工程决算书核定各种应税建筑材料的实际使用数量,并按不同品目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总额,减去已预缴和应抵减的资源税后即为应补(退)的资源税税额。
八、本通知从2014年5月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未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源税按本通知执行。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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