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已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从2011年起须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件2);

(二)上一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情况和使用情况;

(三)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四)上一年度从事公益活动的明细;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鉴证报告。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对已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上报的上述材料进行评审后,在7月底前对外联合发布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对逾期没有报送规定材料的,一律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考虑到收文较晚,201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复审工作将在年底进行,请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务必于11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复审后在12月底前下发2010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江苏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