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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对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地区,凡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到契税所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含)前到契税所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逾期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2、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在2010年10月20日(含)前,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时出具诚信保证书(见附件);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南京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以上补充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诚信保证书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诚信保证书

  _____________地方税务局:

  本人作出如下诚信保证:本人现购住房,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范围内的唯一家庭住房。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属实,如果本人提供虚假信息,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购房者家庭基本情况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购房者关系


                                             诚信保证人:

                                             年 月 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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