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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操作流程的公告



  按照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纳税人操作。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研究确定,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操作流程”,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项目确认:企业向市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申请项目确认,由市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进行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三、项目登记: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或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审核,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或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对项目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四、需报送的资料: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备案管理: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到纳税服务大厅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二)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三)《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四)税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备案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85293049、市地税局税政二处88983862、

市科技局高新处84425577、市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84421086 

  特此公告。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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