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建议(意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干部培训中心: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建议(意见)书使用管理办法》经2008年6月11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建议(意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处室与各区县局之间的工作协调和联系,建立起机关对基层局工作执行力以及基层局对机关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有效监督的机制,全面提高全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杜绝或减少双方在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建议)书》。
第二条:《建议(意见)书》适用于市局处室和各区县局之间涉及的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税政、征管、法规、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暂不需要以正式文件明确的,都可以通过《建议(意见)书》的形式,及时提醒、查摆、纠正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偏差与不足,督促对方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自治区、市两局党组的重大工作部署。目的是通过反映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畅通工作渠道,沟通工作情况,为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考核等提供书面资料。
第三条:《建议(意见)书》由市局统一格式(后附),以函为文种在市局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内运行。市局机关处室对区(县)局的工作监督和意见,使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意见书》,由意见人拟写工作意见内容,市局处室负责人审核,传发到市局办公室登记编号,交主管局长签发,分发至接收的区(县)局后,由办公室公文处理秘书打印纸质文档留存;区(县)局对市局机关处室的工作监督和建议,使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建议书》,建议人拟写出初步工作建议内容,由建议人所在科所负责人初审,发至区(县)办公室登记编号,由分管局长签发,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发至市局办公室,办公室公文处理秘书分别分送市局主管局长和接收处室,并打印纸质文档留存。接收单位接到《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建议(意见)书》后,1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仍按对应的公文处理程序承办、签批后函发至市局办公室,公文处理秘书将此打印成纸质文档与原《建议(意见)书》一起存档,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工作建议(意见)书》使用前,拟稿人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事由应当简明扼要、正文部分明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接收单位做出处理意见也应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客观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必要的情况说明,工作的进展情况,不得敷衍了事,推脱或推卸责任。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五条:市局办公室对接收单位工作改进和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方未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利,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办公室 将按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评,并提出初步追究意见,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后,实施责任追究。对市局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提出初步的通报和奖励意见,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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