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问题》财税[2000]125号和《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5]75号的要求,现将该办法执行近四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情况: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出台后,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2005年当年征收税款630万元,2006年征收税款760万元,2007年征收税款1005万元,2008年1—11月征收税款691万元,取得了以下显著效果:
1、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有了组织上的保障。各区、县,各街道,各社区都设立了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聘用了专门的征收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2、堵塞了零散税源的跑、冒、滴、漏。由于有专门的机构统一的征收管理标准,加之前期培训辅导时间长、内容涉及到了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相关政策的方方面面,遏制了税务管理死角税收的流失,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使得税款征收逐年大幅提高。
3、提供了就业岗位,维护了社会稳定。各区、县,各街道,各社区设立的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面向社会招收了近400名学历高、素质强的人员,保证了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
4、摸清了底数,理清了家底。各区、县,各街道,各社区设立的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通过近4年的辛勤工作,对辖区内的居民房屋出租用于居住情况,尤其对城乡结合部的居民房屋出租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摸底,建立了档案。
5、加强了流动人口的管理。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在日常管理征税过程中,与37036户居民签订了治安处罚责任状,对流动人口、辖区非法民族宗教活动、刑事案件发案苗头等可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效果显著。
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来存在的问题:
征税范围扩大,争抢税源严重。管理办法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征税范围没有严格划分,而新地税三字[2001]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房产税仍按12%计征”,实际工作当中,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将税务局的正常管户也纳入了管理当中,按4%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使得税负不平、争抢税源严重、征纳双方年的分歧矛盾加大。税款没有在一般预算收入中反映。地税局提供的《新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使用后,没有将税款汇缴入库,而直接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专业收据》汇总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入财政专户。
6、税务登记办理情况不一。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有的在所在辖区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有的未在辖区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造成管理不一。没有按税法要求缴纳税款。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使用《新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开具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没有缴纳过营业税,应按税法要求在辖区地税部门缴纳税款,但截止目前,只有部分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在辖区地税部门缴纳了税款。造成社会反映强烈。代征税款协议签订情况不一。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有的与所在辖区地税部门签订了代征税款协议,有的与所在辖区地税部门未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使得有的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代征税款缺乏法律依据。
7、资料报送不及时。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代征人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28日将所使用的税票和税款征收情况报送委托地方税务局。但只有个别区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按时报送。
8、对《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应及时修订。随着时间变化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繁荣,以及取消单位福利房改政策,居民购买房屋、商铺后进行居住、出租或者自营的自由人愈来愈多。乌鲁木齐市政府下发的《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将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或者经营的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区别对待。原有的征税标准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对其中的相关内容也应做相应的修改。
三、意见及建议:
对《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来的情况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调研的基础上及时修订。用《新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开具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没有缴纳过营业税,应足额向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税款。严格按《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报表。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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