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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辖市、丹徒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无照户纳税人发票供应一律限于定额发票。

二、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外部网站属于非正常户公告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各单位可以在对应的外部网站上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三、非正常户公告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公告内容,原公告内容与此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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