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车船税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车船税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办函[200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布置。各区(县)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要求扎实、认真开展此项调研工作,并积极主动与保险、车管等部门联系,以保证调研工作有效开展,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内容详实。

二、2008年及2009年1-4月车船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地税部门征收、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办公征收车船税的收入、比例等,请填写车船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

三、各区(县)局应将调查情况报告于6月3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ftp—税政一处—上传—张芸文件夹)。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办函[2009]39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