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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根据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常地税规[2014]3号),本文附件中涉及营改增的项目自2014年4月25日起失效。】

为加强对零散税收源泉控管,方便纳税人,同时缓解办税服务厅的拥堵现象,根据《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的有关税款委托各街道乡镇代征点征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项目(不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个体货运代开票以及需进行项目登记的建筑业代开票项目)的发票代开及税款征收委托各街道乡镇代征点办理,具体附报资料见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发生经营范围外的项目需代开发票的,一律按政策规定征收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经营范围内的项目需代开发票的,当月累计开票金额低于20000元的,暂不征收税款,当月累计开票金额高于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规定征收各类税款。月底根据其当月累计购买定额发票面额以及其他发票开票数与代开发票(经营范围内)的开票数之和,与定额及起征点比较(低于起征点的,不征收税款),减去同期代开发票(经营范围内)已征收的税款后确定其应征税额。

四、个体工商户有减免税项目的,其经营范围内的减免税项目需代开发票的也可以按规定减免税款。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点的辅导、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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