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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今年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过程中,先后反映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非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不实行核定营业额征税:

(一)车辆由企业购买(包括抵债、投资、合并转入等);

(二)车辆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运费收入由企业统一结(核)算。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货运车辆不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应按照税法统一规定征税。

三、对取得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凡提供的合同经审核确定是虚假的,或已签定的合同未履行的,以及不能同时提供与合同执行期相对应的过磅凭证以及结算凭证的,均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征收定额税。

四、对翻斗车及自卸车业主(个体),从事货物运输或为建筑工程提供服务,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核定征收定额税。

五、对半挂拖车的主车和半挂拖车应分别按照其载重量核定营业额。对半挂拖车的主车按照核减后的营业额征收定额税,对半挂拖车按照核减后的营业额减半征收定额税。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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