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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标准如下:

一、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预征率为5%(包含商住楼、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和其他)。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哈地税发[2011]103号文件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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