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巡查监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巡查监察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巡查监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一级稽查工作办法,全面规范稽查人员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检查案件质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在提升稽查工作效能和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有更大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地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稽查案件巡查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巡查监察”)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执法必严、有错必纠的原则,在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局稽查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巡查监察对象为经市局审批同意、在市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案件及负责案件检查的稽查人员,是对案件检查环节检查人员行为的廉政纪律监督和案件检查质量的提醒式审查。
第四条 巡查监察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行为。重点巡查监察案件检查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执法服务态度、个人言行规范、工作质量效率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案件检查情况。重点巡查监察案件检查质量,包括检查预案落实、税收政策运用、执法程序规范、稽查工作底稿、重大事项报告、需要上级协调事项,以及检查过程中的执法风险防范等。
(三)与检查案件相关的纳税人举报、诉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四)认为需要巡查监察的其他事项。
所有检查案件及案件检查人员按属地原则(被查对象)纳入巡查监察范围。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五条 成立稽查案件巡查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局稽查局局长为组长,稽查局副局长、专职纪检监察员、稽查局专职审理人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科,负责牵头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和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负责。
稽查局专职纪检监察员是巡查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巡查监察员按市区、丹阳、句容、扬中和丹徒等五个区域设立,从市局稽查局专职审理人员中推荐产生,每名巡查监察员负责一个区域的案件巡查监察工作。
第七条 各辖市(区)局应分别配备巡查监察工作联络员,负责对接本区域内的巡查监察工作。巡查监察工作联络员由各辖市(区)局研究决定,从各自稽查局中推荐产生。
第八条 巡查监察是对案件提前介入审理方式的有益探索,是案件审理程序的补充和完善。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在案件送审前完成。巡查监察工作以实地方式为主,采取定期约谈检查小组、不定期走访纳税人、随机抽查案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巡查监察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约谈。检查小组组长是被约谈人。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案件检查情况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二)填表。被约谈人要认真填写《稽查案件巡查监察报告表》,全面、公正、客观地说明执法服务行为、案件检查、被查对象诉求等情况。
(三)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约谈人报告的案件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领导小组。
(四)集体研究。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评估意见进行专题研究,结合案件检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研究意见。对需要整改的检查案件(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巡查监察整改通知书》。
(五)整改。检查小组根据《巡查监察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稽查案件巡查监察报告表》、《巡查监察整改通知书》等巡查监察相关文书资料应当作为稽查案件资料归档。
第十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各检查小组应积极配合支持巡查监察工作,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处置和处理
第十一条 巡查监察员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责任区域内案件检查情况及案件检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自觉廉洁自律,真正发挥好巡查监察作用。如发现有不作为情形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在巡查监察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领导小组。
(一)执法人员涉及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在检查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2.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泄露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4.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案情不报的;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宴请、娱乐活动,或说情打招呼等的;
6.发现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
(二)稽查案件涉及到检查质量问题的,经集体研究,重新调整检查力量,应当由稽查局案件审理科牵头介入检查环节:
1.案件检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政策依据错误的;
2.案件检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检查人员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
4.案情重大,影响面广,原检查力量难以保证检查效果的;
5.其他需要调整检查力量情形的。
第十三条 巡查监察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和检查人员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遇有重大问题的案件在全市地税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稽查案件巡查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稽查案件巡查监察情况报告表
2.巡查监察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