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克拉玛依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克拉玛依市住宅类房屋基准价格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克拉玛依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8日

克拉玛依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营造法治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克拉玛依市住宅类房屋基准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宅类房屋基准价格为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最低计税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作价投资、入股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及独山子区范围内存量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实行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正当理由: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

(三)尚未列入克拉玛依市政府公布的住宅类房屋基准价格范围的;

(四)纳税人对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正当理由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交易,按相关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第八条对经市场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交易,按竞拍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