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归属权清理工作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2006年市局先后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字[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两个文件。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市局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归属权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对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户进行清理,工作重点是对企业验资报告中的权益性投资比例进行清查和登记,区分清楚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中投资者在原国、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归属。
二、各区、县局在清理检查工作中,要及时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税部门密切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对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要及时与国税部门办理管户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以确保税款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三、各区、县局在清理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享受减免税到期后,又转到国税局办理登记继续经营的情况,要及时与市局联系,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
四、按照区局对清理工作加强检查和考核的工作要求,请各区、县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FTP:\税政二处\上传\企业所得税户籍清理)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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