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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规定,现将全疆2014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调整如下,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及相关准备工作。

  1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2月(1-6日放假6天) 征收期21日结束

  3月 征收期17日结束

  4月(5-7日放假3天) 征收期18日结束

  5月(1-3日放假3天) 征收期19日结束

  6月 征收期16日结束

  7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8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9月(6-8日放假3天) 征收期18日结束

  10月(1-7日放假7天) 征收期22日结束

  11月 征收期17日结束

  12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注:2014年遇有特殊情况,再做临时具体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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