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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另附便函通知,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 对应法规 ————————————————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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