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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类商品房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水磨沟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公布了《乌鲁木齐市住宅平均交易价格》,我局随即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8]425号)、印发了《乌鲁木齐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办法》(乌地税函[2008]423号)。考虑到2009年现行经济的实际状况,经2009年4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15日起对住宅类商品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乌鲁木齐市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批复》(乌政办[2008]326号)公布的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作为最低计税价格,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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