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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地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09年3月30日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一并转发,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局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使用地税发票行业经营者的用票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规范税务机关查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新地税发[2009]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指对使用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举报奖励是指对举报属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由市乌鲁木齐地税局稽查局,各区(县)地税局按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局的发票管理部门;“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县)局的发票管理部门、稽查局举报中心;“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查处机构”为各区(县)局、稽查局负有执法职责的管理、征收、稽查税务所。

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职责:

1、受理、转派发票举报案件;

2、分析 、通报、督办、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3、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计、汇总、报送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第七条 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稽查局举报中心职责:

1、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2、汇总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3、向举报人兑付举报奖励;

4、按季汇总本局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填制《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报计会部门;

4、向市地税局统计、汇总、报送本局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局、稽查局负有执法职责的管理、征收、稽查税务所职责:

1、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举报中心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2、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3、按规定时限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构和举报人。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纳税人举报后,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通过市局内部局域网实现转派;各区(县)局、稽查局的发票管理部门、举报中心受理纳税人举报后,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通过内部网络或纸质方式实现转派。

第十一条  受理、查处举报的工作要求:

(一)一般性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事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交相关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

(二)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受理的发票举报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各区(县)局、稽查局的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通知同级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查处机构应当向同级受理机构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由同级受理机构将查处结果反馈给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正常停业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给受理机构和举报人。

(四)查处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管理部门督办。

(五)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及时将案件受理、转交、查处、回复、奖励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查处机构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一并检查处理,构成偷、逃、骗、抗税等情况的重大案件应移交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查处机构应在受理机构转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查结案件并反馈受理机构和举报人,查处机构应当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发票举报查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核实情况,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或询问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书面责令纳税人次日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为了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统一处罚标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下述具体发票违法行为的最低处罚标准限定如下(最高处罚标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400元以上的罚款:

1.提供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已被刮开的有奖发票的;

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3.涂改发票的;

4.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5.拆本使用发票的;

6.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7.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600元以上的罚款: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开具作废发票的;

3.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5.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6.上下联项目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7.回收、盗用发票的;

8.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三)开具假发票的,每案处10000元罚款。

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给予举报人不低于200元的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同一举报人一次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原则上,每案奖励的最高金额不高于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正常停业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

(二)举报案件为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受理机构经核实后予以兑付奖金。举报人收到通知后90日内不来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罚款入库与经费支取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稽查局收取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

第二十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收入全额纳入非税收入征缴范围,列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科目,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不得混级混库。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兑付奖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垫付。市财政及各区(县)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改革的相关规定,根据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的50%,足额安排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按季及时拨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按季汇总本局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填制《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报本局计会部门,本局计会部门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稽查部门举报中心应当按季汇总本部门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填制《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报市局计财处,市局计财处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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