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号),本文自2011年3月3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使乌鲁木齐市宾馆、旅游业等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遇到了困难。为稳定社会形势,解决其困难,恢复其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9月10日上午《关于研究促进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新政阅12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7月至12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新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板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3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2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查帐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贸(包括外贸)企业,暂缓征收10月、11月、12月三个月营业税,同时免征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板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查帐征收的住宿、餐饮、商贸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减半征收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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