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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交通局、运管处,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交通局、运管总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经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交通厅共同研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各县(市、区)运管机构应定期将其登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电子信息提供给相关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将是否已依法纳税、纳税额等车辆完税信息提供给运管机构。

二、各运输企业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后,应将其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的业户名称、车辆号牌、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证号、车辆吨位等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个体货运业主和非运输企业在取得道路运输证后,应将业户名称、车辆号牌、道路运输证号、车辆吨位等相关资料向其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运输企业所属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挂靠车辆以及个体货运车辆和非运输企业经营性车辆应纳税额进行核定(以下简称“定额税”),并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见附件一)。

四、各运输企业应将其所属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应缴纳的一个年度的定额税在审验道路运输证前,向其主管地税机关一次性汇总申报缴纳。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个体货运业主车辆和非运输企业经营性车辆应纳的定额税,由其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按期申报缴纳或一次性申报缴纳一个年度的定额税。主管地税机关对已缴纳定额税的经营性车辆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见附件二),并将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等方式反馈给运管机构。

五、运管机构对各运输企业所属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挂靠车辆 、个体货运业主的车辆和非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年审和过户时,应凭《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信息或电子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各级运管机构应将《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以备核查。

六、主管地税部门经运管机构同意,应在运管机构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场所设立办税服务窗口,受理货运定额税涉税事宜。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2008年度道路运输证审验但未申报缴纳定额税的,在次年审验时一次性补征。

八、主管地税部门应及时对各运输企业备案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挂靠车辆以及个体货运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的相关资料,与运管机构提供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比对。对纳税人不如实备案相关资料和不如实按期申报缴纳定额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领、用、存、销、登记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不得转让、借用、涂改,主管地税机关对已开出的《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必须建立台账。

十、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业税收收入情况较上年实际增长入库数的3%,按季向运管机构拨付代征手续费。

十一、货物运输定额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切实把道路运输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十二、加强道路运输税收管理工作是我区推进依法治税、以管促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过去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货运业车辆定额税管理且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可以继续实行。自治区地税局将对各地道路运输税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十三、对客运车辆的定额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比照本规定执行。对农村个体客运车辆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自治区地税局应切实加强对货运车辆定额税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统一研发货运车辆定额税征管软件。

十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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