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启用《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的发票代码为:26500**735**。
二、《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采用维、汉二种文字印制;规格为190mm×101.6mm;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蓝色。各联次装订时的排列顺序如下: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均采用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采用含SW水印标记的压感纸,其余联次为普通压感纸;存根联、记帐联填开的字迹为绿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式样附后。
二、开具《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
三、《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的使用范围不变。
四、《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于2008年6月1日起启用,原《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手工票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机用)票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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