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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包车业务使用发票的公告



  客运包车业务是指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配备有司机的客运车辆提供给包车方使用一定期限或为包车方实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凡具备发票领购资格的客运单位和个人从事包车业务取得经营收入时应向包车方开具发票代码为26500**032**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新疆定额发票》的客运单位和个人可以不使用此发票。

  临时在我区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经营收入时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码为26500**029**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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