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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5日起,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保险费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70克A4水印纸印制,发票代码为:26500**311**。

  二、《保险费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按年提前一个月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提出用票计划,按规定的时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领取发票。

  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按半年以纸质和电子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四、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以纸质和电子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及“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附件: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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