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异地建安工程作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6号)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单位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促进税负公平,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征管法》第35条或第3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列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的办法,统一按1%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并依具体情况适用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税目。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积极引导、辅导好企业和个人应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在我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地税发[2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按照规定的幅度执行,不得随意降低和突破规定的幅度。
四、个人代开发票的按照现行代开发票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
五、其他事项依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阿地税发【2012】192号)同时废止。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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