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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河南岸总干渠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巩留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伊犁河南岸总干渠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巩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伊犁河南岸总干渠工程占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对伊犁河南岸总干渠工程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复。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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