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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明县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局,各股室:

现将《宁明县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宁明县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征管,明确我县转让土地使用权、自建房及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自建房及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人,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一)土地在县城(县城含驮龙工矿区,以下同)范围的,按以下标准核定计税价格:

1、百货大楼--德华街--原矿产公司大楼公路沿线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计税;

2、宁明商场、农贸市场沿边、江滨大道、教育路、兴宁大道西(旧交警大队至爱店二级公路路口)、中华街(旧电影院至旧税务局)公路沿线以及教育路以南(含城南安置小区)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800元计税;

3、江滨大道支路(嘉年华酒吧至荷城街)、兴宁大道中(公路局至宁明中学围墙边、派阳山路口)、南华街(旧建行路口至原木材招待所)、中华街(旧税务局、百货大楼至金三角啤酒城)、兴远街(新华书店至十字街)公路沿线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500元计税;

4、兴宁大道中(宁明中学围墙边、派阳山路口至旧交警大队、爱店路口)、南华街(原木材招待所至金三角啤酒城)、老干街(景顺宾馆至教育路口洗车场)、荷城街公路沿线及华兴住宅小区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200元计税;

5、沿江路(兴宁大道路口至县消防大队)、兴宁大道东(宁明大桥至凤凰加油站)、东伦街(旧公安局、江滨环卫站至十字街路口)、福仁街(十字街路口--人民医院--财政局)、南华西街(财政局--百货仓库--南华街大榕树--博爱医院)、中华街支路(人民医院--旧电影院、财政局--妇幼--粮食局、妇幼--中华街信用社储蓄所)公路沿线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计税;

6、北斗开发区、明祥开发一、二、三区的土地以及福龙大道(旧粮所至驮龙大桥)公路沿线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700元计税;

7、上述地段以外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600元计税。

(二)海渊镇、爱店镇、那楠乡、桐棉乡农贸市场周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600元计税;其他地段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计税。

(三)土地在县城以外其他乡镇的,按每平方不低于250元计税。

第四条 转让自建房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计税价格:

1、199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以该地段土地的计税价格加上建筑重置成本400元/平方米计税;

2、1990年(含)至200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以该地段土地的计税价格加上建筑重置成本600元/平方米计税;

3、2000年以来建造的房屋,以该地段土地的计税价格加上建筑重置成本1000元/平方米计税。

第五条 转让商品房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转让房龄在十年(含)以内的商品房,按原购买价每年增值5%计税。

第六条 转让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在县城范围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计税价格。

(一)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在县城范围的,按以下标准核定计税价格:

1、转让房龄在十年以内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计税。

2、转让房龄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600元计税。

3、转让房龄在二十年以上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计税。

(二)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在县城以外乡镇的,按县城范围房改房、单位集资房计税价格标准的60%计征。

第七条 转让商铺及其他房产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转让房龄在十年(含)以内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原购买价每年增值5%计税。

第八条 以上各类房地产交易经核定计税价格后,符合享受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的,仍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住房和土地,其减除项目支付款凭证必须是税务发票和获得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区财政厅监制的收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明;提供其他票据或证明的,一律不能减除计征营业税。

第九条 纳税人对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到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鉴证部门进行价格鉴证。

第十条 宁明县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房地产交易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我县转让土地使用权、自建房及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明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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