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6家企业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公告



  为适应寿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出单的管理模式和集中打印发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平推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寿险公司企业冠名发票采用维、汉二种文字印制,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票样见附件)。

寿险公司企业冠名发票的联次、代码、成品规格(见附件)

  二、上述公司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于2011年6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用到2011年9月30日。

  三、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参照《关于企业冠名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函〔201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发票票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