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等三家企业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根据此规定,为加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同意以上三家企业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平推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冠名发票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印制,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简称)。(票样见附件)。
二、企业冠名发票的成品规格为241mm×177.8mm;4联,联次装订顺序及印色为:发票联棕色、证明联红色、存根联黑色、记帐联绿色;使用显蓝的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为水印压感纸,其余联次为普通压感纸。
企业冠名发票的冠名名称及发票代码为:
冠名名称 发票代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6500**32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6500**32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6500**330**
三、企业冠名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冠名企业新疆分公司按半年(每半年最后一个月之前)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提出用票计划,按规定的时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领取发票。
各冠名企业新疆分公司向其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向其子机构发放企业冠名发票10日内,新疆分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各自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企业冠名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冠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
五、各冠名企业使用的发票开票软件由其自行开发,开票信息必须全部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录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
六、企业冠名发票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
附件:企业冠名发票票样
发票领用存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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