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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要求,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7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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