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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结合我区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方式,现将我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凭地税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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