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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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