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税费附件的通告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书屋总局2013年第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海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一)国税部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含税率,下同)
(一)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统一以开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上述地方税费附加的征收率若遇政策变化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涉及有关的政策问题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纳税证明的开具
对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四、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申请退抵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国税12366-1、地税12366-2)
五、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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