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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7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4月1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壮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规定,现就2017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4月21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项税种及工会经费等地税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规费的申报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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