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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的规定,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各类别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含车位、杂物房、车库)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6%。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10%。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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